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239號
聲 請 人 鍾天歲
相 對 人 施素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。二、查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年籍資料、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 所地等當事人資料,均與相對人相同,亦未釋明所欲請求之 正確金額,與首揭規定自有不符,而有命聲請人補正上述資 料之必要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無法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