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97號
聲 請 人 宋慕郊
相 對 人 王驊
相 對 人 李德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驊、李德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李聯遠之繼承系統表
二、相對人王驊、李德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