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2533號
KSDV,101,司促,42533,2012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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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

債 務 人 張簡雅倩

債 務 人 張簡建國

債 務 人 冼紫絹

一、債務人張簡建國、張簡雅倩、冼紫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捌仟零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張簡雅倩於民國93年12月至94年5月間邀同債
務人張簡建國冼紫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
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,016元整,另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、詳如附表所載。
二、 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張簡雅倩自就讀學校畢業
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張簡建國冼紫絹
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簡建國、│自民國101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8016元│張簡雅倩、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冼紫絹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簡建國、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8016元│張簡雅倩、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冼紫絹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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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