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33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務 人 謝和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元,及其
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
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