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2318號
KSDV,101,司促,42318,2012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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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3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債 務 人 林黃珍妹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柒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林黃珍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3日止累計150,674元正未給付
,其中56,288元為消費款;90,786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
101年度司促字第4231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黃珍妹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56288 │ │8月24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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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