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2276號
KSDV,101,司促,42276,2012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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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7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債 務 人 林錦棋
路22號11樓之2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肆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林錦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3日止累計6,394元正未給付,
其中6,045元為消費款;349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
101年度司促字第4227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錦棋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6045元│ │8月24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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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