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2233號
KSDV,101,司促,42233,2012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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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3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

債 務 人 張簡枝財
路82巷7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簡枝財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
30,0 00 元,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
12 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18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
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
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01 年08月22日止累計61,038元正未給付,其中
29,124元為本金;31 ,914 元為利息;0 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簡枝財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
30,0 00 元,約定分048 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
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
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01 年08月22日止累計61,774元正未給付,( 其
中27,460元為本金,34,314元為利息,0 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簡枝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 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8月22日
止累計5,052 元正未給付,其中645 元為消費款;
807 元為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2233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簡枝財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29124 │ │8月2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簡枝財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7460 │ │8月23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張簡枝財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645元 │ │8月23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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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