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1822號
KSDV,101,司促,41822,2012082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82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林仁勇
債 務 人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
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楊乃璞

債 務 人 楊茂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叁萬捌仟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三點七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揚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