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1770號
KSDV,101,司促,41770,2012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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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70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薛信明
債 務 人 陳秀芳

債 務 人 蔡存生

一、債務人陳秀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柒佰捌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蔡存生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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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