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00號
債 權 人 張喜冠
1
債 務 人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堅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對債務人蘇堅樑之請求是否連帶? (聲請狀之聲請之聲
明記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)
二、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,請提出是否向管轄
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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