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1626號
KSDV,101,司促,41626,2012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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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41626號
債 權 人 楊金昌
債 務 人 蔡輝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蔡輝端住所地在台北市,非屬本院轄區,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是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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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