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1302號
KSDV,101,司促,41302,2012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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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30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債 務 人 曾俊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叁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期當
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
臺幣肆佰元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
佰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俊亮於10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1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,675元整未為
清償(含手續費6,060元整、消費款10,078元整、預借現金4,
200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6,26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
,877元整及違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
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
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
新臺幣50,538元整自101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
9.97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
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
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
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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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