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209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
代 理 人 劉俊清
債 務 人 林中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零柒拾元,及其中新
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以
新台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
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