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1197號
KSDV,101,司促,41197,2012082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19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


債 務 人 張莉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