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1163號
KSDV,101,司促,41163,2012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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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16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

債 務 人 鍾泳吉

債 務 人 楊婉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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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