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047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代 理 人 陳正民
債 務 人 陳凌喜美
債 務 人 劉嘉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如附表所示
計算之利息,暨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