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93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宋玉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宋玉華於民國93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02年03月23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機動計付,並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
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
月17日止累計1,026元正未給付,其中907元為本金;35元為
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宋玉華於民國93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3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02年05月15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固定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
年08月17日止累計9,820元正未給付,其中9,465元為本金;
323元為利息;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093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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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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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宋玉華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907元 │ │8月18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宋玉華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6%計 │
│ │9465元│ │8月18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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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