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91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鄭得忠
1635號二樓之2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鄭得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
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8月07日
止累計43,321元正未給付,其中39,168元為消費款;3,153
元為循環利息;1,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0916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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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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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鄭得忠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85%│
│ │39168 │ │8月08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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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