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705號
債 權 人 王玉芸
代 理 人 黃俊嘉律師、孫嘉佑律師、陳易聰律師
債 務 人 蘇盈承即沅德中藥行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盈承即沅德中藥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正確之委任狀(委任狀之委任人署名為案外人杜紹財,非債
權人王玉芸)。
二、釋明本件之債權人姓名為王玉芸或王玉雲(聲請狀之聲請人
欄與聲請事項所載聲請人姓名不符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