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0698號
KSDV,101,司促,40698,2012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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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698號
債 權 人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志青
債 務 人 賓馳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玉田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黃玉田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賓馳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(依民法203 條規定「應付利息之債,
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」)?
四、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 年11月28日之依據,並提出證明
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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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賓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