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32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債 務 人 黃建嘉
債 務 人 黃境輝
債 務 人 謝美滿
一、債務人黃建嘉、黃境輝、謝美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陸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黃建嘉於民國94年11月至96年4 月間邀同
債務人黃境輝、謝美滿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
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
63,741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、詳如附表所載
。
(二)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
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黃建
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
債務人黃境輝、謝美滿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0324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建嘉、黃│自民國101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63741 │境輝、謝美│月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滿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建嘉、黃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63741 │境輝、謝美│月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滿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