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調字,106年度,456號
KSEV,106,雄司調,456,2017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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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456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麗智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志、陳玉秋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
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建志自民國(下同)96年1 月11日 起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,經聲請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 。相對人之母即被繼承人王金桂所留之遺產高雄市○○區○ ○段00000 地號及其上建物同段1069建號(下稱系爭不動產 ),相對人陳建志既未聲明拋棄繼承,依法就系爭不動產應 有繼承權,詎相對人陳建志竟將其潛在持分無償讓與相對人 陳玉秋,致聲請人追償無門,為此聲請調解,並聲明(一) 相對人二人就系爭不動產於99年5 月2 日所為分割繼承行為 及於99年7 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 撤銷。(二)相對人陳玉秋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9年7 月12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。(三)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 擔。
二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,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,須以訴之方法行 之,非由兩造約定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。是聲請人欲撤銷 相對人二人分割繼承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相對人陳 玉秋並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即屬不能 調解。綜上,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二人調解之聲請 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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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