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40058號
KSDV,101,司促,40058,2012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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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05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27、28、30樓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27、28、30樓
代 理 人 吳佳芬
債 務 人 莊財旺
之2號

債 務 人 莊再添
之2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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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