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9830號
KSDV,101,司促,39830,2012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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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30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

債 務 人 劉耀傑劉富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耀傑劉富田於民國86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
信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8
9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9年12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3714元及費用21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
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
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
結清之日止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緣相對人劉耀傑
劉富田於民國88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 帳號:
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89年5 月起各
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9年12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47元
及費用4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
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。" 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
101年度司促字第3983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耀傑即劉│自民國 08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31498 │富田 45631│12月 12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0000000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耀傑即劉│自民國 08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75405 │富田 54337│12月 19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0000000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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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