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9755號
KSDV,101,司促,39755,2012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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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75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


債 務 人 孫秀美

債 務 人 孫秀蕙

一、㈠債務人孫秀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零捌拾
叁元,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孫秀美孫秀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柒
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,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㈢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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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