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9397號
KSDV,101,司促,39397,201208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9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兆鑫、黃宇蓮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起息日(依聲請狀所示之支票到起日為101年7月
10日,附表所示之起息日為100年7月10日,如有書寫錯誤,
請具狀更正)。
二、債務人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林幸福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