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29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柯易賢
債 務 人 柯美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,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伍
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