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996號
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
代 理 人 柯文元
債 務 人 俞文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就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玖元按前開年
息百分之一百二十按日計算延遲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