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938號
KSDV,101,司促,38938,2012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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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938號
債 權 人 王美惠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璉祐(原名:李火山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月息一分之依據(按民法第203條,應付利息之債務,
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

二、債務人李璉祐(原名:李火山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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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