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887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債 務 人 周德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柒仟叁佰柒拾陸元,及
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,
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金額
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