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885號
KSDV,101,司促,38885,2012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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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885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

債 務 人 曾榮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新台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,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伍
佰柒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
㈡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捌拾捌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玖
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計息金額千分之二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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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