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856號
KSDV,101,司促,38856,2012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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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856號
債 權 人 陳譓婷
債 務 人 陳定懋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定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。
二、債務人陳定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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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