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856號債 權 人 陳譓婷債 務 人 陳定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定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。二、債務人陳定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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