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742號
KSDV,101,司促,38742,2012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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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742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


債 務 人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
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黃召凡

債 務 人 李婉婷

一、債務人合立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叁仟
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合立環保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
果時,由債務人李婉婷黃召凡給付之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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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