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31號
聲 請 人 劉修銘
聲 請 人
兼代理人 彭瑞琦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馥霖間返還價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
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10,200,000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
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