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282號
KSDV,101,司促,38282,201208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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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8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

債 務 人 謝丞峰


債 務 人 林岱麒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丞峰謝鴻霖前於民國93年至96年間,邀同債
務人林岱麒謝林月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
上學生就學貸款」8筆,共計新臺幣457,990元整,借款期限
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
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
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謝丞峰謝鴻霖自民國101
年4月16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2,661元及自
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83%計算之利息和
自民國10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
務人林岱麒謝林月娥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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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