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274號
KSDV,101,司促,38274,201208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7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陳麗智
債 務 人 唐若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元,及其中
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參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當月計付新台幣
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
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