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06年度,25號
KSEV,106,雄司補,25,2017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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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黃寧旭
代 理 人 湯金全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聲
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台幣1,350,000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
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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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