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回復原狀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06年度,19號
KSEV,106,雄司補,19,2017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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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19號
聲 請 人 皇家藝品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錦線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
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338,000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
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
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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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