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11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吳世欽
人
債 務 人 洪鳳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洪鳳麟、吳世
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洪鳳麟、吳世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唐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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