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8079號
KSDV,101,司促,38079,2012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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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79號
債 權 人 林冠良
債 權 人 趙先豪
前列二人共同

債 務 人 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
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郁微即禾楓車業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張郁微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禾楓車業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,暨其
負責人為何?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?
三、清晰足可辨認記載之退票理由單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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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