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7536號
KSDV,101,司促,37536,2012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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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536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

債 務 人 侯勝耀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侯勝耀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
新臺幣(下同)550,000元。
1.其中336,737元,自10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並自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
2.其中195,888元,自10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2.5計算之利息,並自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532,625元,
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
清償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
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53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侯勝耀 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│336737│ │月11日起 │ │點八八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侯勝耀 │自民國101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│195888│ │月11日起 │ │點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侯勝耀 │自民國101年6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36737│ │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侯勝耀 │自民國101年6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95888│ │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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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