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490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
代 理 人 張厚泉
債 務 人 王茂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