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7219號
KSDV,101,司促,37219,2012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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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19號
債 權 人 朱進郎
債 務 人 張益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益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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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