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6902號
KSDV,101,司促,36902,2012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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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02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
代 理 人 雷仁德
債 務 人 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
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林幸福

債 務 人 林芳梅

債 務 人 孫玉玫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:
㈠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。
㈡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
捌仟貳佰陸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循環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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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