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5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趙文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叁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趙文昌於民國86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3,350
元,約定自民國86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87年04月02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
7月27日止累計208,855元正未給付,其中60,057元為本金;
124,837元為利息;23,9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趙文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27日止累計1,154,788元正
未給付,其中270,859元為消費款;880,329元為循環利息;
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685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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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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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趙文昌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9% │
│ │60057 │ │7月28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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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趙文昌 │自民國10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70859│ │7月28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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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