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6616號
KSDV,101,司促,36616,201208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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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616號
債 權 人 林梁玉里
債 權 人 鄭水嘆
債 權 人 葉明源
債 權 人 張黃雨梅
債 權 人 黃再文
債 權 人 郭李月桃
前列六人共同

債 務 人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
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呂淑蓮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債權金額之計算方式。(所附證物與請求金額不符)
三、釋明請求債權已經本院強制執行,又再向本院重複聲請發支
付命令之理由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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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