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517號
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尚鼎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
字第號函核准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
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、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,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不得早於退票日即101年6月18日,
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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