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
債 權 人 呂清榮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4小段1253 建號及同段1931地號之最新
土地及建物謄本。
二、釋明本件不當得利新台幣(下同)8300萬元之完整原因事實
及理由(系爭不動產依聲請狀所示僅遭查封,是否有8300萬
元之不當得利損失須清楚釋明)。
三、若債權人本件之請求權原因係本於繼承而來,請提出被繼承
人之繼承系統表。另若繼承人非僅債權人一人且系爭遺產債
權尚未分割,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應列全體繼承人為本件
債權人始具當事人適格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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