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29521號
KSDV,101,司促,29521,201208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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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521號
債 權 人 沈洧存
債 務 人 黃俊義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献榮對案外人黃俊富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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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