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8號
債 權 人 宋慕郊
債 務 人 江趙玉欵
債 務 人 趙正義
債 務 人 翁玉華
債 務 人 趙順利
債 務 人 趙秋燕
債 務 人 趙秋蓮
債 務 人 趙順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伍佰肆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